《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作为连接品牌方和直播服务方(MCN机构、主播)的法律纽带,不仅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更能为直播推广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协助各方提前识别交易风险,对商业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我们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整理了《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的审核要点及常见争议,供有关从业者参考。具体而言,包含以下方面:
一、主体资格
1、指定主播及明确是否接受更换
主播的带货能力直接决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所以品牌方一般会在《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中指定主播的昵称、ID、直播平台。如果不接受更换主播,可以约定品牌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且服务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接受更换,应当约定至少提前7-15日通知,且要求替换主播具备同等量级的粉丝量并经过品牌方同意。
2、品牌方资质
在过往实践中,曾出现过品牌方是“李鬼”冒充“李逵”的情形,如果服务方未能及时发现,则有可能对主播造成不利舆论影响,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常见的品牌方资质问题有:非品牌权利人且不享有代理权;故意混淆标识和名称,攀附知名品牌;宣称专利产品,但专利未授权或已被宣告无效;特殊化妆品未取得许可批件及批准文号等。
二、服务形式
3、锁定档期以及是否接受档期浮动
在618、双十一、双十二等大促期间进行促销活动,确实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所以品牌方一般会提前锁定达人档期,而大促期间的达人“坑位费”也会水涨船高。如果未能在锁定的大促档期直播,则服务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建议服务方事先约定档期浮动及客观情况下变更档期条款,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4、明确直播的形式和细节
直播的次数和时长,专场/混播,是否需要短视频预热等,大多由双方商务人员协商一致,在协议签订后也有可能灵活变动。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式沟通的内容同样可能构成就直播形式的补充协议,双方均需遵守。在直播结束后,品牌方有可能继续借用主播影响力,宣称商品是“XX推荐”,但由此转化的成交量却并不会计入主播的报酬,服务方可通过事前约定的方式拒绝此类“擦边宣传”行为。
三、服务内容及费用
5、商品及商品信息
一般情况下,《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以主合同+合同附件的形式签订,例如《直播合作协议》+《直播确认单》。《直播合作协议》包含除商品信息和直播费用外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可以先行锁定双方的合作意向,并作为框架协议多次使用。《直播确认单》载明具体的商品名称、规格、直播价格、赠品机制、甲方库存,以及服务费用计算方式。《直播确认单》是双方结算的主要依据。
在约定商品价格时,强势的服务方(常见于头部主播)会要求“保价承诺”,即品牌方需保证在约定时间内,直播方在直播间销售其产品的价格是全网最低,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品牌方,同时与多个主播分别签署《直播推广服务合同》时,要格外慎重对待最低价条款。
6、口播内容及脚本
一般情况下,品牌方会与服务方就产品的卖点信息、介绍方式提前沟通确认,即直播脚本,直播脚本也构成《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主播的口播与脚本不符,则可能构成合同瑕疵履行,品牌方可要求服务方返还部分服务费用或支付违约金。
对于服务方而言,应当审慎核实品牌方提供的脚本和要求露出的信息是否有明显夸大失实的情况,否则可能因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特别是在涉及特定数值、功能、效果时,可以要求品牌方提供证明材料。如果品牌方坚持使用明显夸大的宣传用语,服务方应当在《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中加入“信息真实性保证与责任条款”。
7、服务费计算方式
基于品牌方的投放策略和主播的类型不同,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也多种多样。一般而言包含:固定费用、固定ROI、阶梯收费,此处重点介绍固定ROI收费模式。
固定ROI,即固定推广费和保底销售额比例,例如ROI=1:10即为保底销售额应当达到固定推广费的10倍。品牌方可约定,在支付固定推广费后,如果未能达到保底销售量,服务方应当按比例返还固定推广费。退还比例=1-实际销售额/目标销售额,应退还的服务费=直播推广服务费×退还比例。逾期退还的,应支付违约金。当然,对于有影响力的达人主播而言,完全可能出现超额完成带货指标的情况,可提前约定:如超额完成带货指标,品牌方应按照ROI比例补足推广费用。
8、服务费计算依据
目前行业内服务费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当场直播成交量直接结算,另一种是约定结算周期,退货量不计入结算。前述的后两种服务费计算方式均与主播销售额挂钩,但前者一般不考虑退货率,账期较短,服务费也相对较低。
建议品牌方明确仅以有效销售额为计算依据,即: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和/或商品橱窗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商品销售链接跳转至甲方商品销售页面完成商品购买后形成的平台可结算销售额(退货的商品金额和福利款,不计入销售金额中),以销售平台的结算规则为准。销售额的锁定节点还应当考虑消费者的退货期,一般设置为直播结束后,消费者确认收货满30天。
四、违约责任
实践中,最常见的服务方违约情形是未能如期直播,以及前述的:未能达到保底销售额、未能按品牌方要求的脚本直播。除此之外,品牌方可以在《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方的以下行为构成违约并设置对应的违约责任:主播擅自改价、主播负面舆论、主播道德行为、禁止数据造假。关于直播服务违约赔偿的约定,建议尽量固定违约金数额,尽量降低违约损失证明的举证责任。
五、争议解决
由于《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中可能涉及品牌方的价格和成本,服务方的佣金比例等敏感信息,一旦双方产生争议,《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中记载的敏感信息可能因判决书公开而被一并披露,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更推荐双方在《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约定,以保密性更强的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至于仲裁机构的选定,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谈判优势方指定。需要注意的是,格式合同中可能会同时提供诉讼和仲裁2种方式供使用方选择,在定稿前应确认不构成无效的“或裁或诉”条款。
综上,《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的审核要点贯穿合同的各个关键环节,而常见争议的产生,往往源于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执行过程的偏差以及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只有在签订合同前审慎审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约定,出现争议时妥善应对,才能有效规避风险,让《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真正发挥其保驾护航的作用,助力直播行业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实现各方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