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易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技术交易不仅涵盖以技术为直接交易对象的转让、实施许可,还包括以获得技术为最终目的的并购等多种形式。然而,技术交易涉及复杂的技术、法律和商业问题,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了解并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总结技术交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律风险类型并给出针对性防范建议,以期为产业界提供有益参考。
一、技术权属风险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但在实际情况中,技术交易的让与人或许可人有时并非完全拥有目标技术的处分权,其擅自处分的行为会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带来风险,这便是我们要探讨的技术权属风险。权属风险可能导致交易双方的交易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是技术交易过程中,首先要防范的风险。
在(2022)沪民终734号案件中,转让方申请了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而后与受让方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以1400元的价格转让了该专利,并完成权属变更手续。而后真正的权利人作为原告以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该外观设计专利为职务发明,不属于转让方和受让方,最终法院将该专利确认为原告所有。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即便通过交易受让了技术,如果该技术存在权属争议,极有可能因为法院判决而最终归属他人,导致交易目的完全落空。因此,在技术交易的过程中,必须提前分析目标技术存在权属纠纷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选择交易对象。同时,也可对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完成交易,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针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权属风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1、对交易目标开展尽职调查
为排除目标技术可能存在的权属纠纷,在交易前可对交易目标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重点聚焦以下维度:
(1)核查目标专利及专利权人的涉诉历史,关注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记录;
(2)评估发明人技术背景与研发能力的匹配度,警惕冒名发明人导致的权属隐患;
(3)审查发明人劳动关系、工作履历,特别注意离职未满一年的发明人可能引发的原单位权属主张;
(4)追溯目标专利研发过程,核查开发合同等文件以排除委托或合作开发引发的权属争议。
2、对价需合理公允
司法实践中,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是法院否定善意取得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技术交易过程要充分评估交易目标的公允价值,对于异常的价格,要引起警惕,仔细甄别是否存在通过技术交易规避其他法律风险的可能。例如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157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公司高管将公司名下专利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无效。
3、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专利转让、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办理登记手续是善意取得的形式要件,需在交易达成后第一时间办理,避免因忽视形式要件导致权利瑕疵。
二、技术效力风险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条同时规定了让与人和许可人需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当技术未满足上述要求时,即构成技术效力瑕疵风险,具体涵盖知识产权有效性与技术产业化效果两个维度。
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以专利为例,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将导致权利自始不存在,且有效性问题贯穿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随时可能面临竞争对手的挑战。而商业秘密需要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由于不经过“审查后授权”的程序,其有效性评估较专利更为复杂。因此,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前主动、审慎核查和全面评估专利和商业秘密的有效性,特别是对于专利,不应仅依据权利凭证的外观就草率作出判断。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768号案件中,转让方在交易前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两涉案专利权出具有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结论为两涉案专利的大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后受让方据此主张转让方构成合同欺诈。最高院认为,受让方拥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利,也拥有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已有评价报告的公开途径,且未在签约前就两涉案专利权效力问题询问转让方,故转让方未主动向其披露评价报告内容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受让方的欺诈。
技术产业化效果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尤其是对于有技术转化目的并购的技术交易,如果购买的技术不能落地投产,也是对交易目的毁灭性打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通常认为技术受让方应当对技术产业化失败承担主要风险。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601号案中,最高院认为,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的产品并非水到渠成,受让方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应当知道该转化过程需要资金、人力、技术的后续投入,在追逐预期可观市场利益的同时,也必然要意识到专利技术实际转化过程中所涉风险。将案涉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产品并推向市场并非合同约定的转让方义务,受让方将最终无法完成市场目标的责任归咎于转让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受让方/被许可方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1)对知识产权有效性进行评估。要求转让人就目标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有效性检索报告,同时受让人自身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有效性评估。而对于商业秘密,则重点关注技术来源以及转让方的保密措施,特别注意核查保密措施,避免因保密措施的问题而导致交易对象丧失保密性,从而丧失交易价值。
(2)明确约定技术的指标和标准。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要求本身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可预见性,因此防范此种风险的主要路径还是通过设定具体的指标和标准而对技术本身的要求进行清晰地划界,有助于交易双方的前期评估和后期追责。
(3)交易的付款模式设计为“基础+提成”,以量产为提成的付款前提。此种付款方式将技术产业化的效果直接与权利人的收益绑定,有利于鼓励权利人参与技术产业化的积极性,分散技术产业化失败的风险。
三、技术使用风险
技术使用风险主要体现为实施过程中对第三方的侵权可能性。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虽然规定了使用技术侵权时由让与人、许可人承担,但是实践中较难据此回避对外责任的承担。因此,作为受让人,一方面要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责任做提前分割,另一方面还应避免交易到可能侵权的专利,或者能够提前做好相应的技术规避。
对于技术使用风险的防范,可依据技术的具体形式展开:
(1)对于专利交易,主要通过专利自由实施分析报告(FTO)来防范使用风险,分析报告可以针对具体的使用场景和市场对象而精细化制定,从而获得更准确的侵权风险评级、技术规避建议。另一方面也可以要求转让方披露技术研发路线中的背景专利,做专项分析。
(2)对于商业秘密交易,应对商业秘密的技术来源进行核查,防止对于商业秘密的后续使用存在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
(3)对于软件类的技术交易,还应当对于交易对象中含有的开源软件或第三方软件进行相应的核查。
四、反垄断合规风险
1、垄断协议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技术交易中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的情形包括:限制市场准入的交叉许可、排他性 / 独占性回授条款、不质疑条款等。
例如,限定被许可人仅能将基于已许可技术作出的改进技术或获得的新成果授权给许可人和许可人指定的第三方,且不提供实质性对价,就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从而构成垄断协议。除回授外,如果许可人要求被许可人将上述改进或者新成果无偿转让给许可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同样构成垄断协议。
如果市场主体在技术交易中达成垄断协议,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交易协议也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部分或全部无效,从而导致交易目的落空。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市场主体在交易前可自查是否适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港规则”,即“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通常不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营者达成的涉知识产权协议认定为垄断协议”:相关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 20%(针对协同行为)、单方不超过 30%(针对单边行为),存在至少四项可替代技术。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技术交易中常见的滥用行为包括:不公平高价许可、拒绝许可、强制搭售、差别待遇等。实践中,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的技术交易集中发生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特别是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对于被许可方而言,面对许可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以在充分收集证据后,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可请求法院判令许可方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赔偿因该行为给被许可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起诉前应当着重收集以下三方面证据:许可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许可方滥用行为、被许可方因许可方滥用行为遭受的损失。
总结
技术交易与知识产权、竞争法规范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市场主体需在交易全流程嵌入法律合规思维,将尽职调查、合同条款设计、合规审查作为核心环节,以法律工具保障技术商业价值的实现。唯有构建系统化的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在技术商业化进程中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创新与市场的良性互动。